该上市公司因2024年公司与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王宇翔、张燕为该协议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并在该协议项下签署应收账款保兑协议、办理相关业务,但该重大授信及应收账款保兑业务既未经公司内部适当审批程序,也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未披露的浙商银行4800万元借款纠纷已进入强制执行);此外未对长期闲置且有明显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实施全面盘点与减值测试。2025年年报被深圳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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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6-08-07 至 揭露日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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