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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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中 处罚书显示,2023年6月中旬,经丁键介绍,承立新与张亚洲相识,三人合谋炒作“算力”热点,通过控制信息生成及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等实施操纵行为。2023年7月16日,承立新与阮某签订《代持协议书》,以某私募产品受让2495.26万股恒润股份;同年7月29日至11月8日,三人操控上市公司先后发布4份利好信息拉抬股价,其间恒润股份股价上涨96.6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6.86%、中证风电产业指数下跌10.30%,分别偏离103.51%和106.95%。 此外,2023年7月10日至12月1日,丁键控制使用22个证券账户在股价下跌期间集中买入以维持股价,该账户组在此期间共计盈利2052.33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承立新、丁键、张亚洲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52.33万元,由丁键承担;处以1.23亿元罚款,其中承立新承担6156.98万元;并对承立新、丁键分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亚洲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索赔被告不是恒润股份上市公司本身,而是实际的3个操控人。
📅 关键日期
实施日
待定
揭露日
待定
基准日
待计算
通常为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
基准价
待补充
用于估算可索赔金额
是否有监管处罚
否
是否重点索赔
是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待定
⚖️ 可诉讼理由
⚠️ 重要提示:除上市公司相关行为被监管明确处罚定性外,该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平台仅提供信息参考。

该上市公司因处罚书显示,2023年6月中旬,经丁键介绍,承立新与张亚洲相识,三人合谋炒作“算力”热点,通过控制信息生成及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等实施操纵行为。2023年7月16日,承立新与阮某签订《代持协议书》,以某私募产品受让2495.26万股恒润股份;同年7月29日至11月8日,三人操控上市公司先后发布4份利好信息拉抬股价,其间恒润股份股价上涨96.6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6.86%、中证风电产业指数下跌10.30%,分别偏离103.51%和106.95%。 此外,2023年7月10日至12月1日,丁键控制使用22个证券账户在股价下跌期间集中买入以维持股价,该账户组在此期间共计盈利2052.33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承立新、丁键、张亚洲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52.33万元,由丁键承担;处以1.23亿元罚款,其中承立新承担6156.98万元;并对承立新、丁键分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亚洲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索赔被告不是恒润股份上市公司本身,而是实际的3个操控人。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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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提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揭露日起算。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登记,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 监管信息
立案调查日期
待定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待定
管辖法院
待定
公司地址
待定
📋 索赔信息
索赔条件(买入区间)
在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买入恒润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8日收盘时(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
2028年1月10日
当前状态
📢 征集中
管辖法院
待定
⚖️ 案件进展

📢 该股票正在征集受损投资者,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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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实施日 至 揭露日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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