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ST东尼)

603595
⚖️ 诉讼中 2025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0 号)。 2025 年 10 月 29 日,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19号)。 2025年11月12日,浙江证监局向ST东尼(股票代码:603595)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8号)。经查明,ST东尼及包括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沈新芳在内的6名相关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尼半导体签订了一份6.75亿元的碳化硅衬底采购合同,但截至2023年10月末,该子公司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6.74%,此时已可预见无法按期履行,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才披露该事项。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将研发费用违规确认为存货、未确认关联方代垫成本、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过1.1亿元。 针对上述信披违规事项,ST东尼被处以700万元罚款;沈新芳等6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60万元至35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罚款金额总计1570万元。此次处罚与公司在10月29日收到《事先告知书》内容一致,相关当事人均未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关键日期
实施日
2023-03-13
揭露日
2024-01-05
基准日
待计算
通常为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
基准价
待补充
用于估算可索赔金额
是否有监管处罚
是
是否重点索赔
是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2025-11-12
⚖️ 可诉讼理由
⚠️ 重要提示:除上市公司相关行为被监管明确处罚定性外,该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平台仅提供信息参考。

该上市公司因2025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0 号)。 2025 年 10 月 29 日,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19号)。 2025年11月12日,浙江证监局向ST东尼(股票代码:603595)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8号)。经查明,ST东尼及包括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沈新芳在内的6名相关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尼半导体签订了一份6.75亿元的碳化硅衬底采购合同,但截至2023年10月末,该子公司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6.74%,此时已可预见无法按期履行,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才披露该事项。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将研发费用违规确认为存货、未确认关联方代垫成本、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过1.1亿元。 针对上述信披违规事项,ST东尼被处以700万元罚款;沈新芳等6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60万元至35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罚款金额总计1570万元。此次处罚与公司在10月29日收到《事先告知书》内容一致,相关当事人均未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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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信息
立案调查日期
待定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2025-11-12
管辖法院
湖州中院
公司地址
待定
📋 索赔信息
索赔条件(买入区间)
1)重大合同进展隐瞒: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买入东尼电子股票,且2024 年 1 月 6 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产生实际亏损的投资者; 2)定期报告财务造假(虚假记载类)2023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26日之间买入603595东尼电子,且在2024年4月27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
2027-04-26
当前状态
⚖️ 诉讼中
管辖法院
湖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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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3-03-13 至 2024-01-05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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