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

600220
⚖️ 诉讼中 2025年10月15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9号)告知书显示:2023年4-5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购买土地使用权,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支付1.7亿元转让款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既未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也未归还转让款。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进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苏证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江苏阳光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 关键日期
实施日
2023-11-22
揭露日
2024-04-29
基准日
待计算
通常为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
基准价
待补充
用于估算可索赔金额
是否有监管处罚
是
是否重点索赔
是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待定
⚖️ 可诉讼理由
⚠️ 重要提示:除上市公司相关行为被监管明确处罚定性外,该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平台仅提供信息参考。

该上市公司因2025年10月15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9号)告知书显示:2023年4-5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购买土地使用权,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支付1.7亿元转让款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既未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也未归还转让款。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进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苏证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江苏阳光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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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提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揭露日起算。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登记,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 监管信息
立案调查日期
2024-10-21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待定
管辖法院
公司所在地中院
公司地址
待定
📋 索赔信息
索赔条件(买入区间)
于2023年11月22日-2024年4月25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诉讼时效截止日
2027-04-29
当前状态
⚖️ 诉讼中
管辖法院
公司所在地中院
⚖️ 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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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3-11-22 至 2024-04-29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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