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上市公司因2025年11月25日晚,江苏吴中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江苏吴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江苏吴中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江苏吴中行为,成为江苏吴中实际控制人。江苏吴中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江苏吴中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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