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上市公司因安徽证监局〔2025〕84号行政监管措施:控股子公司安徽沙丰新材料在业绩承诺期虚增利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指标选取不当、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2020年11月《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披露的沙丰新材料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实际不符(存在股份代持);募集资金制度不完善且以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款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联董事应回避未回避表决。公司被责令改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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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2-04-20 至 2025-12-30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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