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

300419
⚖️ 诉讼中 2024年11月6日,浩丰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处罚结果正式落地,涉及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资者索赔工作也进入新的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关注后续维权安排。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调查发现,浩丰科技于2020年与五家单位开展的五笔所谓“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并不具备真实业务交易特征。公司在相关业务中实际承担的是垫资职能,并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其业务实质属于资金融通,而非正常的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监管部门认定,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虚增7312.8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相关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其中,时任董事、总经理被认定为上述业务的主要组织、实施人员,对业务真实性质存在故意隐瞒情形,因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北京证监局依法对浩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处以80万元罚款,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关键日期
实施日
2023-12-27
揭露日
2023-12-27
基准日
待计算
通常为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
基准价
待补充
用于估算可索赔金额
是否有监管处罚
是
是否重点索赔
是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待定
⚖️ 可诉讼理由
⚠️ 重要提示:除上市公司相关行为被监管明确处罚定性外,该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平台仅提供信息参考。

该上市公司因2024年11月6日,浩丰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处罚结果正式落地,涉及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资者索赔工作也进入新的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关注后续维权安排。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调查发现,浩丰科技于2020年与五家单位开展的五笔所谓“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并不具备真实业务交易特征。公司在相关业务中实际承担的是垫资职能,并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其业务实质属于资金融通,而非正常的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监管部门认定,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虚增7312.8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相关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其中,时任董事、总经理被认定为上述业务的主要组织、实施人员,对业务真实性质存在故意隐瞒情形,因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北京证监局依法对浩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处以80万元罚款,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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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提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揭露日起算。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登记,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 监管信息
立案调查日期
待定
监管处罚(如有)日期
待定
管辖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公司地址
待定
📋 索赔信息
索赔条件(买入区间)
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浩丰科技股票,并于2023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产生亏损
诉讼时效截止日
2026-12-27
当前状态
⚖️ 诉讼中
管辖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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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3-12-27 至 2023-12-27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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