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上市公司因以贸易之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并虚增收入: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公司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执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上海证监局2024年4月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时任总经理苏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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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2-03-31 至 2024-03-19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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