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上市公司因广东证监局2026年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2月6日公司收到):2020年6月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再由大宇精雕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形式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借此少确认应收款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2020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20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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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1-04-14 至 2024-12-06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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