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上市公司因1、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相关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对于上述担保事项,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 根据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相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相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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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2018-04-28 至 2023-12-04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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