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上市公司因2025年6月23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2025〕5号)主要内容:广东证监局查明,威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2025〕6号、7号)主要内容: 广东证监局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已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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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往案例,类似虚假陈述案件的投资者胜诉率较高,获赔金额通常为投资差额损失的60%-100%,具体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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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1️⃣ 在 2023-12-22 至 2023-12-22 期间买入该股票
2️⃣ 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
3️⃣ 截至揭露日仍持有该股票(或部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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